系會章程 活動公告 活動剪影

系會章程

第一章  總綱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(私立崑山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系學會)(以下簡稱為本會)

第二條:本會設立宗旨:

(1)加強師生聯繫,溝通會員情感,促進會員合作,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

(2)提倡學術研究,充實課外活動,發展優良系風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一條:本校本系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,本系畢業學生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
註:榮譽會員與本會無任何權力與義務之關係,但必要時可邀請參與各類活動與會議。

第二條: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
第三條:會員有選舉、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知曉會務運作之權利。

第四條:會員有服從大會決議、繳交會費、維護本會之義務。

第五條:未繳會費之會員,本會有停止其參與本會各類活動,各項設備之權利。

第六條:對於損害本會之會員,得由監委連署召開臨時監委會議開除其會籍。

第三章  會員大會

第一條:會員大會由全體當然會員組成,為最高權利機構,行監督、質詢、 建議、表決權,並選舉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修改章程。

第二條:於每學期期初、期末,得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。

第三條:如有緊急必要事件,經由下列途徑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(1)會長視需要,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召開。

(2)監委會議表決通過,要求會長召開。

(3)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要求會長召開。

第四條:大會決議可分為二:

(1)普通決議應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採取多數決議制。

(2)特別會議應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且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。

註一:特別決議適用情形如下:

(1)章程之條改

(2)會長、副會長之罷免

(3)對於損害本會之會員,開除會籍之權利

註二:普通議案因情節重大,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可變更為特別決議;特別決議若經由第一次表決,未達法定人數則改為普通決議。

第四章  會長、副會長

第一條:會長、副會長就職時,應宣誓並發表演說。誓詞如下:『余誓以至誠,向全體會員宣誓,余必遵守本會組織章程,盡忠職守,增進會員福利,無負會員付託。謹誓。』

第二條: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須向全體會員負責。

第三條:會長有任用、罷免幹部之權利,並於期初大會公佈幹部名單與學期工作計劃。

第四條:會長有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
第五條:會長需須每月召開幹部會議處理會務。

第六條: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,由副會長代理其職權。

第五章  組織與職權

第一條:本會幹部組織採內閣制,除會長、副會長由會員普通選舉外,下設美宣組、服務組、公關組、資訊組、學文組、活動組、總務組、研發組,除研發組為個班班代外,其次由會長、副會長任用之,各組組員由組長任用之,各組幹部任期一年。

第二條: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開,全體幹部出席,執行大會決議並處理一般會務運作。

第三條:各組幹部需於每月幹部會議上報告工作成果,並提出次月工作計劃及預算經費。

第四條:資訊組

(1)負責學術研究、演講、座談、文藝活動、書報討論及各種升學資料、管道。

(2)負責本會系刊、系訊、通訊錄之出版。

(3)協助本會網頁維護及更新。

第五條:學文組

(1)負責活動、會議之記錄、整理、發送通告、會員聯絡。

(2)負責活動資料、文件、信件收集、整理,與本會資料以電腦建檔保存。

(3)協助各項基本制度、辦法、表格之建立。

第六條:總務組

(1)負責預算、決算、出納、財務保管,且應於本會所主辦的每一次活動結束後,一週內公佈活動的收支帳目,並於期末會員大會報告並公佈收支明細

(2)須於每月監委會議提出活動經費預算、結算。

第七條:活動組

(1)負責策劃康樂性(包括迎新、送舊、聯誼等)及服務性活動。

(2)負責團康活動的構想與執行。

(3)迎新活動由本會主辦,學會同仁協辦。

 第八條:公關組

(1)負責本會各項體育活動,並督導各球隊訓練。

(2)負責接待、信函往來及對外系、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、合作等事宜。

(3)下設各系隊隊長。

(4)負責本會一切對外或對內活動策劃與聯繫,以及公共關係養成和活動通知傳遞。

第九條:美宣組

(1)負責海報、系徽、系信封(紙)、系服之製作及活動宣傳。

(2)擔任活動攝影。

第十條:服務組

(1)負責系管整理及維護。

(2)支援其他各組工作,如支援活動場地之佈置及善後器材、採購等。

(3)下設大一服務人員,負責系管整潔。

第十一條:研發組

(1)由各班班代組成,組長則由會長兼任,匯集各班意見(老師教學、開課等)向系上反應。

(2)負責本會未來發展方向之規劃,並提供會長參考意見。

第六章  監察委員會

第一條:監察委員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,負責會務運作並審核工作計劃及預算。

第二條:監委由大三各班選舉三人,設主席一名,由監委互選之,監委不得為本會之幹部。

第三條:監委任期一年,並得連任一次。

第四條:監委會有監督會長改選及交接之責。

第五條:主委須每月召開監委會議,以督察會務運作,次月工作計劃、預算。此外,二分之一以上監委連署,主委亦須召開監委會議。

第七章 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罷免

第一條:新任會長、副會長於上學期期末大會前選出,並於期末大會交接,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乙次。

第二條: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採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方式投票表決之。

第三條:投票人數須為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選舉。候選人得票數須為總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方視為當選。同額競選時,得票數須為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方視為當選。無人競選或無人當選則於期末大會前重新選舉,如在無人當選則於期末大會討論決議。

第四條:會長、副會長之罷免須由五分之一會員連署,由監委會公告並於一週內召開大會以特別決議表決。

第五條:會長、副會長遭罷免不能視事時,於兩週內由監委會辦理補選。

第八章  附則

第一條:經費來源:

(1)會費:系上同學每學期應繳交會費五百元整,每學年註冊時由各班總務收齊,一週內繳於系學會總務組。

(2)每任會長、副會長交接時須將所有餘款交予下一任會長、副會長。

第二條:本章程之修改應由五分之一會員連署,得向監委會提出章程修改案,公告於會員大會,以特別決議解決之。

第三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會長、副會長取得監委會同意後實施。

第四條:本章程經課外活動組審察通過後,請校長核定實施。

第五條:獎勵辦法:

(1)系會長獎勵大功一次,但學會指導老師可依其負責職責增減之。

(2)副會長、執行秘書、以及組長獎勵小功二次,但系會長可依其負責職責增減之。

(3)組員獎勵小功一次,但組長可依其負責職責增減之。

第六條:聘書給聘時間:每一任交接接任時給予。

第七條:本章程經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,請校長核定實施。